发布日期:2024-10-19 22:47    点击次数:136

开股票配资公司 肇庆两男子因与母亲关系疏远不愿赡养!被判每月支付7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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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典型案例。9月6日,南都记者从中获悉,广东省肇庆市广宁县黄某娣(女),因长子林某谦、次子林某良不愿向其支付赡养费用,向肇庆市广宁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,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,并发出支持起诉意见。法院最终判决,林某谦、林某良从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,每人各支付350元赡养费给黄某娣,直至其去世为止。

68岁黄某娣与丈夫林某发育有两子,长子林某谦、次子林某良。丈夫林某发于1986年突发疾病去世后,黄某娣离开原居住地外出务工,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由祖母梁某女抚养至成年。自林某发去世,黄某娣与梁某女的婆媳关系逐渐恶化,黄某娣曾多次提出回原住所与其儿子共同居住,但均遭到梁某女及其家属拒绝。因长期不能共同生活,黄某娣与林某谦、林某良的母子感情逐渐疏远。

2022年5月以前,林某谦每月给予黄某娣200元至400元不等的赡养费,之后不再支付。2022年6月,黄某娣起诉林某谦、林某良支付赡养费,经调解,黄某娣申请撤诉。林某谦支付赡养费至2022年9月,后未再支付赡养费。林某良成年后从未向黄某娣支付过赡养费。黄某娣因年老患病丧失劳动能力,无其他经济来源,无力支付医药费、生活费,每月领取180元农村养老金,租房居住,每月房屋租金为250元,生活陷入困境。

2022年11月4日,黄某娣因林某谦和林某良二人不履行赡养义务,向广宁县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,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受理。

广宁县检察院围绕申请人的诉讼能力、家庭状况等依法进行审查。经查明,黄某娣常年患病丧失劳动能力,无经济来源和固定居所,生活困难,诉讼能力弱。鉴于此案属于家庭纠纷,检察机关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。林某谦、林某良以其母亲没有尽到抚养责任、家庭困难等理由拒不分担老人的医疗费、生活费。因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,未能达成诉前和解。

2022年11月7日,广宁县检察院发出支持起诉意见书。检察机关认为,敬老爱老、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,更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。林某谦、林某良拒不支付赡养费,违反法律规定,侵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
2022年12月17日,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。法院认为,黄某娣年老体弱,经济来源有限,符合法律上“生活困难”的情况,故对黄某娣要求林某谦、林某良支付赡养费的诉讼请求,依法予以支持。法院判决林某谦、林某良从2022年12月起每月15日前,每人各支付350元赡养费给黄某娣,直至其去世为止。

案件办结后,广宁县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回访,跟踪了解黄某娣身体、生活现状和生效裁判履行情况。黄某娣反映,一审判决生效后,林某谦、林某良均能按照判决书履行给付赡养费的义务,平时定期探望并主动关心自己的身体和生活状况。

采写:南都见习记者 李佳璟开股票配资公司



 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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